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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四川省本级职工可参加生育保险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5-18[来源]: [浏览次数]:

四川日报讯 5月11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发布消息,为保障省本级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报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建立省本级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从2020年7月1日起,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4%

  省本级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4%,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需求,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适时提出费率调整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用人单位如果欠缴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按照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于欠费和补缴的相关规定执行。

  不计入医保年付最高限额

  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相关人士介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个部分,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的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在职职工连续不间断、足额缴纳合并实施后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如发生欠缴,按规定及时补缴的,视同连续不间断缴费。

  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以生育或流产时间作为起始时间,生育或流产时间在生育保险实施前的,扣除已休的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财政供养人员,不支付生育津贴。对非财政供养的企事业等单位人员,生育津贴由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定点医院生育不设起付线

  省本级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

  职工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引发的合并症或并发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

  此外,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时未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者虽已参保但未达到其配偶所在统筹地区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条件的,生育住院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按相关支付政策,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记者 刘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