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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纪委监委出台《办法》严查诬告陷害行为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3/18 11:11:39

     近日,省纪委监委出台《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旗帜鲜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障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激励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勇于开拓、尽责担当的积极性,持续修复净化政治生态,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强保障。

《办法》共5部分19条,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认定标准、核查程序、责任追究、澄清方式等作了详细规定,力求规范性和可操作性。适用于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在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置。

《办法》明确,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市(州)及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办法》列举了“无事生非、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等诬告他人的;出于政治目的,玩弄权术、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意图转移视线,编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搅乱局面,混淆视听,干扰阻挠组织审查调查的;故意捏造事实、造谣生事,栽赃嫁祸,恶意中伤,发泄私愤,打击报复他人的;个人非正当利益或者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造谣诬告他人,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涉嫌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等六类涉嫌诬告陷害行为应当进行核查的情形。明确对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不同主体,将依纪依法分类处置。其中,对于诬告陷害人系党员、监察对象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党员、监察对象以外的其他举报人员涉嫌诬告陷害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办法》明确,经核查认定诬告陷害行为属实后,可以采取向被诬告陷害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通报情况等方式予以澄清。

《办法》在打击诬告陷害行为的同时,注意充分保障公民检举控告权利。《办法》规定,坚持正面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正确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提倡实名举报,依规依纪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抵制诬告陷害行为。《办法》明确,要正确区分诬告陷害行为和由于认知出现偏差或者对真实情况不了解等因素作出与实际不符的错告、误告等行为。属于错告的,不得作为诬告陷害行为处理,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为了防止打击报复,《办法》明确,借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落实《办法》要求,按照分级负责、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不枉不纵,对不实举报加强分析、仔细甄别,加大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力度,为受到诬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积极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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