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本规范所适用人员有违反上述规范、有悖于
学术道德的行为,即为学术不端行为。对违反科研行为及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按《yy9728太阳集团检测官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川旅党〔2020〕17 号)执行。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技术职务晋升、成果评审、项目立项等工作中,科研人员一经发现有违背科研学术道德问题,以及损害学校
权益和声誉的问题,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三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经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要切实履行对科研人员的管理服务和科研活动的监管职责,加强服务保障、教育引导、监督管理,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科研人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处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科技处受理对有关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收到投诉或申诉之后,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对该投诉或申诉正式立项
调查;
(二)对正式立项调查的投诉或申诉,由科技处组织不少于5 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在规定期限内对
相关事实进行初步调查,并向当事人公开;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学术道德问题予以裁定,并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决定对被投诉人的处理,
并由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办理;
(五)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
(六)科技处、学术委员会在调查裁定过程中应采取适当可
行的措施保护投诉和申诉人。在学校做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一切调查工作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有关人员不得泄漏调查细节和处理情况。